首先,我们需要以人为本。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宗旨和任务。第5条明确规定,应尊重和保护人权,保护人民利益已在关于预防、处理和处理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规定中得到落实。特别是,对学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,对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保护,以及在涉案财产被查封、扣押或冻结时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和物品的必要保留要求,作出了特别规定。
第四,我们应该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。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有组织犯罪专项立法的空白,建立了治理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法治轨道,既可以保障有组织犯罪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,又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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